中新社廣州7月9日電 (索有為 曾潔赟)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9日通報,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被告人陳旭等34人犯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二審公開宣判,對陳旭等33人維持原判,一名被告人因立功予以改判。
2019年10月21日,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強迫交易罪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、聚眾斗毆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故意毀壞財物罪、開設賭場罪、串通投標罪等,數罪并罰,判處陳旭有期徒刑二十年,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拘役,部分被告人并處罰金。一審宣判后,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。
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,2011年起,陳旭通過買地、租地、占地建房出租,與他人合伙開設賭場、放高利貸進行斂財。2012年6月起,陳旭利用擔任汕頭市潮陽區關埠鎮治安隊長的職務便利,糾集親屬、宗親、同學、朋友等人,逐漸形成了以其為首,骨干成員基本固定,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。陳旭與組織成員壟斷關埠鎮長途客運市場,設卡攔截、恐嚇過往客車,要求客車必須到其運營的汽車客運站內上下旅客,繳納相關服務費,又強迫各售票點與其分享售票利潤。該組織還實施開設賭場、串通投標、違法占地、毀損榕江堤壩建房、放高利貸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,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、社會和生活秩序。
二審法院認為,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,遂駁回上訴,維持陳旭等人一審判決。鑒于上訴人陳楚生在二審期間有立功表現,遂將刑期從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九年,并處罰金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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